(2015)建民监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潘太国诉被申请人李明皓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太国,李明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监字第00009号再审申请人潘太国。被申请人李明皓。再审申请人潘太国因与被申请人李明皓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建玲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潘太国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潘太国请求建昌县法院对本案立案再审,再审撤销你院建玲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二、再审判决支持申请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被申请人全额全部赔偿申请人损失。三、本案诉讼法、邮递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李明皓未答辩。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且再审申请人提出已超过六个月期限。综上,潘太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太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于树新审判员 李亚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