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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三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珍诉被告袁忠庆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三初字第1701号原告:陈某某,女,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被告:袁某某,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柳城镇。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