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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艳红与谭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红,谭艳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961号原告刘艳红,女。委托代理人刘谭武,男,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谭艳军,女。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刘艳红与被告谭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艳红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刘艳红承担。审判员  曹文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