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艳红与谭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红,谭艳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961号原告刘艳红,女。委托代理人刘谭武,男,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谭艳军,女。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刘艳红与被告谭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艳红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刘艳红承担。审判员 曹文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