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龙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319号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宋大勇,辽宁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手语翻译孙丽清,大连金州新区××学校老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于杰、被告人龙某、辩护人宋大勇、手语翻译孙丽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3日8时许,被告人龙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乘坐3路公交车伺机盗窃,当车行驶到金马路开发区管委会公交车站时,其趁车内人多拥挤之机将被害人张某背包内的现金2040元人民币掏出被被害人张某当场发现,被害人抓住被告人龙某的左手腕,将其左手中掏出的钱款取回后报警,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龙某带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的辩护人意见: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2、被告人系临时起意,盗窃数额较小,且赃款已被追返,被害人无损失;3、被告人是××人,应根据法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4、被告人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所盗赃款人民币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调取证据清单、××鉴定单及门诊手册、情况说明、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柳某、王某证言、被告人龙某供述和辩解(附讯问录像光盘)、辨认笔录及照片、公交车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系××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盗窃赃款被追回,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系偶犯,对其单处罚金无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80元(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新华人民陪审员 高瑞芳人民陪审员 杜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