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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非诉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龙在树、梁大芳征收社会抚养费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非诉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德煌,局长。被执行人龙在树,男。被执行人梁大芳,女。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龙在树、梁大芳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靖非诉行查字第9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行政裁定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靖非诉行查字第9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晓华审 判 员  罗 琦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严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