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鸿与苏才明、郭秀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鸿,苏才明,郭秀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46-3号申请执行人陈鸿,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被执行人苏才明,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秀菊,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日作出的(2015)鄂监二抗再终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苏才明、郭秀菊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苏才明、郭秀菊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才明、郭秀菊所有的在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必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