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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杜青梅、顾培国与刘淑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青梅,顾培国,刘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91号申请执行人杜青梅。申请执行人顾培国。被执行人刘淑娥。本院在执行杜青梅、顾培国与刘淑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4)南民初字第10782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07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傅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