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耿伟诉被告耿杰、刘继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伟,耿杰,刘继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840号原告耿伟,住石家庄市。被告耿杰,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耿秀媛,被告母亲。被告刘继楠,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李运来,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耿伟诉被告耿杰、刘继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耿伟诉被告耿杰、刘继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及重复起诉,此次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耿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朝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建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