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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福建五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黄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福建五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林荣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培旭,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丹丹,公司员工。被告黄彬,男,汉族,住址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五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五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04元,撤诉减半收取10802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担。审判长陈阳人民陪审员李琳人民陪审员叶克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陈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