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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18号原告:徐某,男,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陈某,女,1965年11月24日生,汉族,务工,住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员  顾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方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