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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5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魏宏博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宏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5028号原告魏宏博,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玉宾,农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名苑小区商务A座。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宏博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宏博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宏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魏宏博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洪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