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中民终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宋发元与张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红,宋发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红,乐陵市大孙乡信用社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发元,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连成,乐陵市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志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张志红送达了两次开庭传票,2015年1月5日直接送达的传票载明开庭时间是2015年2月6日,但原审法院于2015年2月6日并未开庭审理本案。2015年2月5日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载明的开庭时间为2015年2月9日,但上诉人张志红于2015年2月9日开庭当天才收到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原审法院送达不及时,导致上诉人张志红没有参加一审庭审,原审法院缺席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第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张志红。审判长  郭依静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姜 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炅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