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702号原告:赵某,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任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其他原因现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某承担。审判员 汝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小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