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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二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秋花、马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漳民二初字第145号原告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邵泽平,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旋。被告陈秋花(缺席)被告马强(缺席)原告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秋花、马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建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邓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秋花、马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3年6月11日被告陈秋花在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盐井信用社签订贷款50000元的贷款合同,贷款利率为7.995%,贷款期限是2年。申请贷款时是马强和他妻子刘红艳来申请的,办理贷款时是马强一个人来办理的,钱也是马强拿走的。贷款到期后,未还过本金及利息。现要求二被告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9657.54(利息截止2015年8月14日)。原告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第二组证据:借款人陈秋花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陈秋花的身份;第三组证据:小额信用贷款申请书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的事实;第四组证据: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证明原告给被告借款的事实;第五组证据:陈秋花贷款情况说明一份,证明2013年6月11日被告陈秋花在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盐井信用社签订贷款50000元的贷款合同,贷款利率为7.995%,贷款期限是2年的情况;第六组证据:农户小额贷款委托转收利息授权书一份,证明被告陈秋花委托被告马强办理贷款的事实;第七组证据:农户小额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陈秋花借款的事实;第八组证据:催款情况照片一份,证明原告工作人员催收的情况;第九组证据:贷款明细查询一份,证明二被告偿还利息的情况及钱利息具体数额,即截止2015年8月14日贷款利息为9657.54。被告陈秋花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被告马强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马强系被告陈秋花女婿。2013年6月11日,被告陈秋花授权委托被告马强在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盐井信用社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币种:人民币,循环借款用途:种植,循环借款额度:六万元整,循环借款期限:24个月,自2013年6月11日至2015年6月10日,循环借款利率:本合同执行年利率9.995%,与借款期限无关,资金支付结算:卡号6215201001900086276;循环借款结息:每季的20日为结息日,到期接结清贷款本息;借款归还方式:采用到期一次归还。”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贷款人漳县盐井信用社给被告马强发放了借款,贷款到期后被告陈秋花、马强均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后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借款本息。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10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信用社相关规定计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人陈秋花身份信息、小额信用贷款申请书、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陈秋花贷款情况说明、农户小额贷款委托转收利息授权书、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催款情况照片、贷款明细查询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陈秋花、马强均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是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秋花、马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清偿原告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5年6月10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信用社相关规定计息)。二、案件受理费12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交纳615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建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引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