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村*组。被执行人龚某某,男,汉族,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路口加油站隔壁院内。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张某某依据(2014)城民初字第016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8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龚某某无存款。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书面申请,要求拍卖该案在诉讼中扣押被执行人龚某某所有的挖机一台。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上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进行评估中,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016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向明君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 丁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