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16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高宏亮与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宏亮,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1666-3号原告高宏亮,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敏,女,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城关镇会盟路1号,身份证号码:411221197604060525。本院在审理高宏亮与被告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解除查封被告周敏所有的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西路世纪华阳北区63号楼3-2002室房产一套。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被告周敏所有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西路世纪华阳北区63号楼3-2002室房产一套;二、解除查封原告高宏亮所有的位于洛阳市牡丹大道148号0幢6-218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光 真代理审判员 上官利锋人民陪审员 刘 心 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兼书 记员 李 向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