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一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段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825号原告段某。被告邱某。原告段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段某担负。审判员 高锐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