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021号原告赵某(又名赵习波),居民。被告苏某(又名苏政萍、苏喜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谢冬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