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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021号原告赵某(又名赵习波),居民。被告苏某(又名苏政萍、苏喜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谢冬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