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执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海亭与丁玉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亭,丁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寒执字第97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亭。被执行人丁玉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寒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丁玉美、丁玉美之夫于世明的银行存款(详见冻结、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审判员 王玉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宝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