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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二终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磊与徐凤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凤杰,陈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二终字第00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凤杰,男,195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邱珍,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磊,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徐凤杰因与被上诉人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徐凤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凤杰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20元,由上诉人徐凤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