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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355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吕龙云,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