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355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吕龙云,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