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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87号原告李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农民,现地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某乙在外打工,地址不详,致诉讼手续无法送达。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肖振坡审 判 员  刘晓东人民陪审员  赵秀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