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3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叶岩贤、潘春萍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叶岩贤、潘春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856号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叶岩贤、潘春萍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岩贤、潘春萍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2015)温瑞商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叶岩贤、潘春萍相当于价值40万元额度内的财产。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公开拍卖、变卖上述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丁朝桃二O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郑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