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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7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申请执行杨燕、王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7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负责人夏中富。被执行人杨燕。。被执行人王川。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登记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申请执行杨燕、王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53107元,执行费2197元。由于被执行人杨燕、王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川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