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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执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巢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巢执字第00947号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弘毅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张利武、巫亚梅、巫亚红、何俊燕: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巢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巢民二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巢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归还申请执行人巢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80万元及利息(不包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9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5万元。本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巢湖居巢支行。户名:巢湖市人民法院。账号:175222504012。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