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7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刘曼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刘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77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负责人朱鹤新,行长。被执行人刘曼。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刘曼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21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查明被执行人刘曼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21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