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汩行审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何立章、刘腊梅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汩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何立章,刘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汩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汩行审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汩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发阳,局长。被执行人何立章,男,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汩罗市。被执行人刘腊梅,女,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汩罗市。申请执行人汩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汩罗市征决(2015)第X1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要求被执行人何立章、刘腊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39860元,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6日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汨罗市征决(2015)第X1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生效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起始日期为2015年9月7日。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汨罗市征决(2015)第X1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汩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汩罗市征决(2015)第X1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准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申请执行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何琪琳审 判 员 马 雁人民陪审员 彭俊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