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先良与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先良,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陈先良,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郑梅,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陈先良申请执行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1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