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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先良与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先良,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陈先良,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郑梅,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陈先良申请执行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1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