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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力合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3882号原告:王力合。委托代理人:陈小军,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负责人:石洪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超楠,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力合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雅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力合的委托代理人陈小军,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超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力合诉称:2015年2月16日,原告王力合为冀B×××××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2月16日15时起至2016年2月15日15时止,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2月17日0时起至2016年2月16日24时止。2015年5月1日,原告王力合驾驶冀B×××××号车沿昌盛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在昌盛路朱丽燕卫生所处与王静春骑三轮车相撞,冀B×��×××号车又与路西侧树木相撞,致王静春受伤、两车损坏。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力合负事故全部责任,王静春无责任。此次事故给原告王力合造成的损失合计113476.5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113476.5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一、原告车辆损失系单方委托定损,程序违法,我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二、鉴定费、施救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赔偿。三、经济赔偿凭证记载的赔偿金额是原告与王静春协商的金额,其扩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四、交通费我公司同意给付1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原告王力合为冀B×××××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20800元,三者险保险金额300000元,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2月16日15时起至2016年2月15日15时止,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2月17日0时起至2016年2月16日24时止。原告王力合已足额缴纳了保险费。2015年5月1日,原告王力合驾驶冀B×××××号车沿昌盛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在昌盛路朱丽燕卫生所处与驾驶三轮车的王静春相撞,冀B×××××号车又与路西侧树木相撞,致王静春受伤、两车损坏。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力合负事故全部责任,王静春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伤者王静春在迁安市中医院住院治疗4天,主要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钝挫伤。原告王力合的损失有:车损105317元、鉴定费359.5元、施救费500元,合计108976.5元;王静春人伤损失有:门诊费3013.9元、护理费168.88元(42.22元×4天)、误工费168.88元(42.22元×4天)、交通费200元,合计3551.66元。以上损失合计112528.16元。原告王力合已赔偿王静春的损失45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保险单复印件、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费票据、施救费发票、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迁安市中医院住院、门诊收费票据、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交通费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力合所有的冀B×××××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主张原告车损系单方委托定损,程序违法,申请重新鉴定,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鉴定费、施救费系原告王力合为此次事故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被告保险公司应予承担。原告王力合赔偿三者的损失有住院收费票据和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力合的其他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王力合损失112528.1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力合损失112528.16元。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王力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王力合负担11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负12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员孙雅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