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贺义斌诉被告韩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义斌,韩世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968号原告贺义斌,男,汉族。被告韩世平,男。原告贺义斌诉被告韩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金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义斌诉称:2014年3月11日至2015年1月份,被韩世平因经营水产副食门市在原告处多次拿水产干活,货款共计10620元。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未果。无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韩世平偿还货款本金10620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义斌诉被告韩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有误,办案人员无法送达,法院催促原告提供详细地址,原告无法提供,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故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义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