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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营军与孙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营军,孙德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803号原告杨营军,男,回族,1970年1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景建和,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德昌,男,汉族,1963年9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营军诉被告孙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营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营军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营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杨营军承担。审判员  王鸿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延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