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营军与孙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营军,孙德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803号原告杨营军,男,回族,1970年1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景建和,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德昌,男,汉族,1963年9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营军诉被告孙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营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营军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营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杨营军承担。审判员 王鸿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延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