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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法执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乐陵国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122-7号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枣城南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崔玲,总经理。被执行人乐陵国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枣城北大街450号。法定代表人邹万来,总经理。第三方山东国强博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曰芳,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乐法执字第122号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乐陵国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陵国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方山东国强博源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第三方同意将其开发并所有的英伦湾·国强花园的部分未售商品房中的住宅楼57套、地下储藏间23个、地下车位23个、车库30个、储藏室30个,总计面积13291.51平方米予以折抵被执行人乐陵国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余款31413789元(含该案本、息、执行等全部款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乐陵国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山东国强博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并所有的“英伦湾·国强花园”的未售商品房中的住宅楼39套、地下储藏间35个、地下车位1069.2平方米、车库13个、储藏室9个,商铺36套,总计面积1824.72平方米,评估作价5126.88万元,确权给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用于抵偿被执行人乐陵国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宋国强欠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部分债务5126.88万元,抵偿的详细建筑物名称、建筑面积、评估价值详见以物抵债房产明细表。二、本案涉及的房产中已办理预售证达到销售条件和未办理房产预售证的,第三方山东国强博源置业有限公司均应为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办理销售等相关手续需要的资质证照。该房产产生的税费(不含建安成本)均由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三、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四、被执行人乐陵市国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宋国强对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曙光审判员  王炳智审判员  王 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晓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