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商初字第0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梅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梅拥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商初字第00052-1号原告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邵国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梅拥军,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生,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梅拥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6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460元,由原告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卉代理审判员 壮蓓人民陪审员 沈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乐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