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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某乙、刘某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许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井刑初字第00052号公诉机关井陉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基本情况同上。被告人刘某乙。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在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羁押。被告人刘某丙。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在井陉矿区看守所羁押。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以井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许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金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至8月间,因为土地被占问题,被告人刘某乙同刘某丙、刘某丁(已终止侦查)多次到井陉县某村主任刘某辛家、村书记刘某甲家,采取语言威胁、殴打、入宅泼粪等方式,妨碍正常生活。具体有:2014年2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乙带领其次子刘某某、婆婆冯彦生及刘某丙女儿刘某戊到刘某辛家,以土地被占没饭吃为由到刘某辛家吃饭、睡觉,直至晚上20时许才离开刘某辛家。2014年3月27日晚,被告人刘某丙携带一把单刃刀闯入刘某甲家,将刀插在刘某甲家的饭桌上,并对刘某甲妻子许某甲进行语言威胁。2014年8月9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丁在自家门口碰见刘某甲,将其拦住,刘某乙用木棍将刘某甲打伤。2014年8月20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乙携带木棍闯入刘某甲家,被刘某甲推至大门口,刘某乙伙同被告人刘某丙、刘某丁对刘某甲进行殴打。2014年8月23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乙伙同刘某丙、刘某丁到刘某甲家晃门,并用石块将刘某甲家的大门及大门台阶砸坏,大门及上房左、右偏房的门被刘某丙用脚踹开。当日下午,刘某乙在刘某丙的指使下将四桶粪便泼在刘某甲家里,并将刘某甲家的玻璃砸碎。次日,刘某乙又在刘某丙的指使下将两担草粪倒在刘某甲家里。2014年8月25日早,被告人刘某乙到刘某甲家的房上拿了一块石头,将刘某甲家门楼上的女儿墙砸坏。经鉴定,刘某甲家被损毁物品价值7882元。应当以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许某甲诉称,2014年8月23-25日,被告人多次到我们家,将我们家的大门、大门台阶、屋里的门、玻璃、门上女儿墙砸坏,又将粪便倒入我的屋里致使被褥无法使用,共造成损失7882元,要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损失共计7882元。被告人刘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2014年8月23日发生的事有异议,称大门是其踹开的,不是被告人刘某丙踹开的,也不是刘某丙指使其泼粪,对其余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为该案属民事纠纷,其不构成犯罪。对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刘某乙同意赔偿。被告人刘某丙对起诉书指控的2014年8月20日、8月23日发生的事有异议,称其没有殴打刘某甲,踹门的事不是其做的,没有指使刘某乙做其他事,对其余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其构成犯罪,但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对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刘某丙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已终止侦查)因为土地被占问题,多次到本村村主任刘某辛家、村书记刘某甲家,采取语言威胁、殴打、入宅泼粪等方式,妨碍正常生活。具体有:2014年2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乙带领其次子刘某某、婆婆冯彦生及刘某丙的女儿刘某戊到刘某辛家,以土地被占没饭吃为由在刘某辛家吃饭、睡觉,直至晚上20时许才离开刘某辛家。2014年3月27日晚,被告人刘某丙携带一把单刃刀闯入刘某甲家,将刀插在刘某甲家的饭桌上,并对刘某甲妻子许某甲进行语言威胁。2014年8月9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丁在自家门口碰见刘某甲,将其拦住,被告人刘某乙用木棍将刘某甲打伤。2014年8月20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乙携带木棍闯入刘某甲家,被刘某甲推至大门口,刘某乙与刘某甲抢夺木棍时,被告人刘某丙将木棍夺下交给被告人刘某乙,并用手捉住刘某甲的双手,被告人刘某乙趁机用木棍对刘某甲进行殴打。2014年8月23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乙伙同刘某丙、刘某丁到刘某甲家晃门,并用石块将刘某甲家的大门及大门台阶砸坏,大门及上房左、右偏房的门被刘某丙用脚踹开。当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乙在被告人刘某丙的指使下将粪便泼在刘某甲家里,并将刘某甲家的玻璃砸碎。次日,被告人刘某乙又在被告人刘某丙的指使下将两担草粪倒在刘某甲家里。2014年8月25日早,被告人刘某乙将刘某甲家门楼上的女儿墙砸坏。经井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许某甲家被损毁的棉被、褥子、床垫、女儿墙等物品价值合计7882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2014年正月初二上午10时,我领着刘某某、婆婆、刘某丙的女儿刘某戊,去了刘某辛家,因为占地没饭吃,就去他家吃饭,中午吃了饭,刘某戊和刘某某就回了,我没有吃,我和婆婆在他家捂着被子睡了一下午,晚上8点钟才走。2014年8月9日傍晚,刘某甲路过我家门口,我和刘某丁看见,就和刘某甲说占地的事,我情绪比较激动,就在旁边榆树上折了一根木棍,打了刘某甲胳膊几下。2014年8月20日早6、7点钟,我在路上拾了一根木棍,到刘某甲家问事,他拽着我拿的棍子的一端,将我推出大门,我们就嚷起来,刘某丙、刘某丁也过来,刘某丙上来帮我抢木棍,顺手把木棍给了我,并喊“打刘某甲”,我就拿着木棍打了刘某甲腿两下,他就跑了。2014年8月23日早6时许,我和刘某丁、刘某丙又去找刘某甲,见刘某甲家大门里面插着,叫不开门,我就和刘某丁、刘某丙在刘某甲家大门口对面拿了两块石头砸了他家大门,刘某丙拿一块大石头砸门,他是扔着砸的,石头掉下来砸坏了台阶,后来派出所的人来劝我们,我就不砸了,只是晃他家大门,派出所人把我们劝回家,并在我家里说事,刘某丙又去刘某甲家,我们没有拉住,不知道刘某丙干什么了,过了十来分钟就回来了。当时在我家正窑里,刘某丙告诉我,他把刘某甲家大门和屋门踹开了,并让我往刘某甲家泼粪便,下午我自己就去了,见他家大门用铁丝和木棍别着,我就弄开,提了四半桶粪便,泼在了刘某甲家上房正窑的炕上、东窑的炕上、西配房的床上,西窑是拽开窗纱泼进去的,厨房也泼了,我还在他家房上往院子里泼了,当天晚上,刘某丙到我和刘某丁的屋里,让我把踹门和砸门的事担起来,刘某丁说这事因他而起,我是个女的,我两口子就把事担起来,刘某丙又让我再往刘某甲家泼点草粪,第二天我就担了两担草粪倒在了刘某甲家里。我还到刘某甲家房上掀了女儿墙上的两块砖。2、被告人刘某丙的供述:2014年3月份一天晚上,我去刘某甲家找他,他不在,刘某甲妻子许某甲在家,我带了一把刀子插在了刘某甲家的桌子上,因为心情不好,和许某甲说了几句气话,说了些什么记不清了,说完就走了,带刀子去他家,就是想吓唬吓唬他。2014年8月20日,我见刘某乙和刘某甲夺一根木棍,我上去把刘某甲推开,从他手里将木棍夺下来,交给了刘某乙,刘某乙就拿着棍子打刘某甲。2014年8月份一天早晨,我去找刘某甲,结果他家不开门,我就搬起一块大石头在刘某甲家大门上砸了几下,我就离开了,后来派出所去了,并且去了我家调解,当时我很生气,就从窗台上拿起一把刀子去找刘某甲,当时他家已经锁了门没有人了,刘某丁跟着我去的,后来一看他们家没有人他就把我拽回家了。刘某甲家大门怎么开的我不知道。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2014年2月份,刘某丁和他妻子刘某乙、刘某某、刘某丙女儿在刘某辛家强行休息,盖着人家被子,并且中午还在刘某辛家白吃了饭,直到晚上才离开。2014年3月27日,刘某丙一个人拿着刀子去我家,我不在,他拿刀吓唬我妻子,并将刀子插在桌子上。2014年8月9日20时,刘某乙用一根木棍在我的两条腿上、背上、右肩连续打了10余棍子,右膝盖下部有伤流血、左小腿三处青肿、左小腿前有伤流血,背上、右肩膀多处青肿。2014年8月20日6时许,刘某乙拿一根木棒,闯到我家,抡棒子就打我,我就抓住她的棒子的另一端,把刘某乙拉到大门外,刘某乙还在我左手背咬了两口,刘某丁用右拳在我左脸打了一拳,刘某丙过来,把棒子夺到他手里,交给刘某乙,然后刘某丙用双手抓住我的双手,让刘某乙用棒子在我的左右大腿上各打了三棒子,我挣脱开刘某丙跑了。2014年8月23日早上6时许,我家大门被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砸了。当时刘某乙手中拿着木棍,刘某丁、刘某丙拿着石头,轮流在我家大门上乱砸,我家大门里的左侧靠大门这边的墙体已经被砸的裂缝,墙体破损,有部分墙面掉落在大门里过道上,派出所的人来劝他们,他们才离开。上午10时许,我将屋门、大门锁好,就去了乡政府,派出所的人就去刘某丁家了,后派出所来乡政府跟我说,我们走后,刘某丁、刘某丙两人又上去了,听到门的响声,叫我找人看一下门是否开了,我让邻居班某未看一下,她说门开了,后来派出所人去看现场,说是把大门和屋门给砸了,我又让我村的刘某己把我的大门用铁丝拧住,用木棍别住。晚上20时许,刘某辛给我打电话,说刘某丁叫他转告我,把我家大门砸了,泼上粪便了。我给邻居班某未打电话,让她看一下,班某未说家里的院子里被泼上粪便,臭气熏天。4、被害人许某甲的陈述:2014年3月份一个晚上,刘某丙拿刀去我家,插到了桌子上,还说威胁的话。2014年8月20日6点钟,刘某甲和刘某乙各持木棍一端来回夺,他们拉扯到门口,刘某乙咬了刘某甲左手背,刘某丁过来,用右拳在刘某甲左脸打了一拳,刘某丙过来夺了木棍,交给刘某乙,刘某丙用双手抓住刘某甲的手,指使刘某乙用木棍打刘某甲,刘某乙在刘某甲腿上、背上、肩上打了七八棍,刘某甲挣脱后跑了。2014年8月23日6时,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用石头砸我家的大门,我们离开家的时候,大门和大门外的石台阶被砸坏,与大门连接的墙体损坏,大门、屋门是锁着的,现在已经全部砸开,家中已经被泼了粪便,刘某丁给刘某辛打电话说是他干的。5、被害人刘某辛的陈述:2014年2月1日,刘某乙、刘某乙婆婆、刘某乙二小子、刘某丙女儿去我家,说是拜年,中午在我家吃的饭,下午2点时,两个孩子先走,刘某乙和她婆婆一直待到晚上8点,刘某乙说晚上就住我家,后来别人知道后,给刘某乙打电话,他们就走了。2014年8月初,刘某乙把刘某甲打了,过了十来天,刘某丁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又把刘某甲打了,后来刘某丁又打电话,说他们把刘某甲家大门砸了,还往家里泼了粪,并让我把这些事转告刘某甲。他们的意思就是威胁我。6、被害人许某乙的陈述:2014年2月1日10时,我和刘某辛在家,刘某乙和她婆婆、她二儿子、刘某丙的女儿来我家,说占地的事,还说刘某辛办不了事,我见人家气着就是不走,就做了午饭,饭后两个孩子走了,刘某乙和她婆婆在炕上盖着被子睡了,一直到晚上8点才走。7、证人刘某丁的证言:2014年8月9日傍晚,刘某甲从我家门口路过,我和媳妇把他拦下,跟他说解决占地、房基地的问题,我媳妇情绪比较激动,加上我和刘某甲说话也不对付,我媳妇刘某乙就从旁边的榆树上折了一个木棍,打刘某甲的腿和后背几下。2014年8月20日早晨6、7点,我和刘某乙又去找刘某甲说占地的事,刘某乙先进到刘某甲家,可能起了争执,我看见刘某甲和刘某乙抢一根木棍,我用右手朝着刘某甲的后脖子扇了过去,但是因为脚下不稳,没有打到,这时刘某丙过来,他把刘某甲抱开,抓住刘某甲的手,刘某乙把棍子抢过去,朝刘某甲腿打了几下。2014年8月23日早晨6点多,我和刘某乙去找刘某甲,叫不开门,刘某乙就使劲摇晃他家的大门,见晃不开,刘某乙捡来一块石头开始砸他家的大门,我也跟着拿石头砸了一会,石头落在地上把石台阶砸坏了,后我们回家吃饭,吃完饭后,我们和刘某丙又去刘某甲家,刘某乙、刘某丙就又拿起石头砸门,这时派出所的人来把我们劝走了。派出所的人就在我家劝我们,说事的时候,刘某丙从窗台边拿了一把刀就往刘某甲家走,刘某丙边走边说要杀了刘某甲,我和派出所的人也就跟着去了,我听见刘某丙踹刘某甲家大门,我也没过去,就回家了,到了晚上,刘某丙到我屋里,说他带着刀子去刘某甲家,他自己把刘某甲家的大门踹开了,又进去把刘某甲家的屋门也踹开了,我说,这事因为我引起,以后有什么责任推到我身上,我担起来,刘某乙说泼粪便的事怎么办,刘某丙说,你是女人,要是问起来你该承认就承认吧,实在不行,让刘某乙再担上几担粪倒到刘某甲家,把他逼出来。次日刘某乙又去刘某甲家倒了粪。过了两三天,我媳妇说她去把刘某甲家女儿墙给砸了。8、证人刘某戊的证言:2014年正月初二,我三婶刘某乙叫我奶奶、我和她二儿子刘某某去了刘某辛家,刘某乙因为占地的事和刘某辛嚷起来,吃完午饭,我和刘某某就走了,晚上8点多,我奶奶和我婶才回去。9、证人班某未的证言:2014年8月20日6时许,我看见刘某乙与刘某甲抓一根木棒,在大街上僵持,后刘某甲松开,刘某乙就用木棒敲了刘某甲背部一下,刘某甲只好又抓住木棒,刘某丁过来扇了刘某甲的脸两巴掌,刘某乙往刘某甲脸上吐唾沫,刘某丙上来抓住刘某甲的双手,刘某乙就用木棒在刘某甲双腿上乱打,刘某甲挣扎开就跑了。2014年8月23日17时30分许,我见刘某乙在刘某甲厕所旁边,两只手各提一只粪桶,走向刘某甲家大门口方向。晚上19时,见刘某乙在刘某甲家厕所的粪坑里,往粪桶里掏粪便。2014年8月24日8点我起来后闻到有粪便的臭味,又听到刘某甲家的玻璃被砸碎的声音。10、证人刘某己的证言:2014年8月23日中午,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把他家大门弄住,他说大门让刘某丙他们给砸了,下午14时许,我去刘某甲家,发现他家大门大开,北上房的正窑、东窑开着,西窑门还锁着,门扇框裂了,大门外的石阶也有损坏,大门的锁叶坏了,一看就是被人砸的。后来我在刘某甲家过道找了一根梧桐木棍,又找了根铁丝,把门先给弄住了。11、证人刘某庚的证言:2014年8月份,我听说刘某乙、刘某丁在道上打了刘某甲。过了几天,在刘某甲家大门口,我见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三人在刘某甲家门口把刘某甲打了。过了两三天,我在家听到外边砸门,出来见刘某丙搬着石头往刘某甲门上扔着砸,砸了好几下。当天下午,我见刘某乙担了一担粪去刘某甲家了。12、小作派出所梁海宏出具的出警情况:2014年8月23日8时许,接到刘某甲报警,有人拿石头砸其家插着门栓的大门,并威胁让其开门。后我、赵秋生、谷刚、王计周赶赴现场。到了刘某甲家后,听到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在大门外砸门、喊叫。刘某甲与妻子许某甲感觉在家中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联系辛庄乡政府,派车将刘某甲夫妇接走。11时许,刘某甲接到电话,大门被砸坏,刘某丁等人到家中进行了破坏。我们又赶赴现场,见刘某甲家大门已经被砸坏,上房正窑开着门,西窑门锁被砸坏,西窑木门被砸一块长约15公分、宽6.7公分的木屑,上房东窑门锁被扔到地上,院内两间房屋的门上的锁子被损坏,并进行了照相取证。8月24日7时许,刘某甲报警称,家中被刘某乙等人泼上粪便,我、赵秋生、谷刚赶赴现场,发现刘某甲家三间北上房的地上、炕上、及其他物品泼上粪便,北上房正窑、东窑玻璃被砸,西厢房地上、床上、洗衣机被泼上粪便,西厢房玻璃被砸,东厢房(厨房)内地上及灶台、厨具被泼上粪便,院子里及大门走廊地上有粪便。13、小作派出所赵秋生、谷刚、王计周出具的出警情况证明,2014年8月23日上午,到了刘某甲家后,见刘某甲家大门插着,黑大木门有石头砸的痕迹,台阶有砸坏的痕迹多处,大门口有小碎石头和两块30公分左右的石头,我们进到刘某甲家后,见大门两旁的墙体已经损坏,我们正在照相时,刘某乙在大门口外猛推大门,15分钟后,刘某乙走了,后梁海宏、王计周、谷刚向刘某甲了解报警情况,赵秋生去找刘某乙。在离刘某甲家十米远的地方,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都在,赵秋生向他们劝解,刘某丙气呼呼的到刘某甲家大门口,用石头砸刘某甲家的大门,我用照相机想拍下,刘某丁挡住不让拍,经过和他们再三劝解,他们返回刘某丙家。后王计周、谷刚、赵秋生都到了刘某丙家,刘某丙拿了一把水果刀又去了刘某甲家,赵秋生也跟出去,到刘某甲家下边的时候,听到刘某甲家有踹门的声音,赵秋生快到大门口时,见刘某丙从刘某甲家跑出来,赵秋生就又跟着刘某丙回到他家,刘某丙让派出所民警走,三人就开车去了辛庄乡政府,刘某甲说刘某乙他们把上房锁子砸了,后又去刘某甲家看现场。8月24日上午,刘某甲称家中被泼粪便,梁海宏、赵秋生、谷刚赶赴现场,刘某甲家被泼粪的情况与梁海宏出具的出警情况一致。14、刘某甲在井陉县中医院的诊断证明:刘某甲在2014年8月9日被刘某乙殴打后,于次日到井陉县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皮擦伤。15、井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刘某甲家被污染、被损物品价格共计费用7882元。1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刘某丙辨认所用刀子笔录与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并损毁财物,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乙认为其行为属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和被告人刘某丙认为其构成犯罪、但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许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7882元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二、被告人刘某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刀子一把予以没收。四、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许某甲经济损失78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栾正平审判员  张永生审判员  康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