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林芳与被告曹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林芳,曹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646号原告曹林芳,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曹国勇,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林芳与被告曹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林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本案诉讼费9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文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钊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