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东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宋新捷与李长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新捷,李长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宋新捷,男,193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离退休人员。被执行人李长有,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宋新捷与李长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长有现去向不明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宋新捷申请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1999)东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1999)东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晨明审判员 刘延常审判员 闫宪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