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中执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邹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刘为国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刘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中执字第196-1号申请执行人邹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邹平县城黄山三路387号。被执行人刘为国。本院在执行本院(2013)滨中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邹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执行刘为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为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邹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亦未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滨中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荷滨审判员 韩继强审判员 曲新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广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