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戴启勤与朱文秀、朱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启勤,朱文秀,朱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704号原告戴启勤。委托代理人谢奇,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文秀。被告朱士华。原告戴启勤与被告朱文秀、朱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启勤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文秀、朱士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启勤诉称,被告朱文秀、朱士华系夫妻。2013年4月15日,被告朱文秀以经营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现金交付10万元现金给被告朱文秀,被告当场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分,于2014年4月13日归还。至今被告朱文秀利息和本金均未归还。两被告系夫妻,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现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自2013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2%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朱文秀、朱士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文秀、朱士华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15日,被告朱文秀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戴启勤,载明:“借到戴启勤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月息二分2%借款时间至2014年4月13日止据朱文秀2013.4.15”。两被告至今本金和利息均未给付,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另查明,2013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含)贷款基准利率为年6%。上列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朱文秀出具的借条一份,朱文秀和朱士华婚姻申请书一份等证据在卷,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被告朱文秀向原告戴启勤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被告朱文秀出具一份10万元的借条,原告要求被告朱文秀归还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原告戴启勤与被告朱文秀之间的借款期限超过六个月未满一年,利率应当按照年利率6%计算,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2%,符合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已于2014年4月13日到期,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一、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三、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者共同生活的。原告的借款发生在被告朱文秀、朱士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文秀、朱士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文秀、朱士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孙戴启勤借款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自2013年4月16日起以本金1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6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820元。由被告朱文秀、朱士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孙环亮人民陪审员 吴云平人民陪审员 马红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鹃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