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周广金与韦选民、山东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金,韦选民,山东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商初字第121号原告:周广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洪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刚。被告:韦选民。被告:山东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广金与被告韦选民、山东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广金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广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广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34.5元(3186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广金负担。审 判 长 刘善书审 判 员 张 涵代理审判员 张思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中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