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16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锡泉与王小冬、王桂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锡泉,王小冬,王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697-2号申请执行人:陈锡泉。被执行人:王小冬。被执行人:王桂花。原告陈锡泉与被告王小冬、王桂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发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3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锡泉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小冬、王桂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5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小冬、王桂花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小冬、王桂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王小冬、王桂花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王小冬、王桂花有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苏楼村四层楼房一处,已由本院另案依法查封,因该房产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性质,一时难以处理。被执行人王小冬、王桂花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7月1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小冬、王桂花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小冬、王桂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16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小冬、王桂花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朱 翀执 行 员 王杭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