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曹福康诉被告周进管、张翠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福康,周进管,张翠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曹福康,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扆有志,运城市山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进管,男,42岁。被告:张翠仙,女,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福康诉被告周进管、张翠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周进管、张翠仙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福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曹福康承担。审 判 长 张 红 霞审 判 员 李 宝 琴代理审判员 卫���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丽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