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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海照康贸易有限公司与白东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412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照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东升。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白东晶。关于仲裁申请人白东晶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照康贸易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等事宜仲裁案,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1146号裁决。上海照康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海照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关于撤销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1146号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上海照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上海照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关于撤销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1146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申请人上海照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翁 俊审判员 叶旭初审判员 谢亚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于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