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国奇与广州市德容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奇,广州市德容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262号原告:陈国奇,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市德容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胡明飞。原告陈国奇因与被告广州市德容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登记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264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国奇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丽平代理审判员 吴 环代理审判员 薛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邹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