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执字第0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涛与被执行人叶明举、田传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涛,叶明举,田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107-1号申请执行人金涛。被执行人叶明举。被执行人田传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涛与被执行人叶明举、田传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依据的(2015)鄂东宝民一初字第00063号民事调解书其内容为金涛与叶明举、田传香之间的借款合同争议,现公安机关已以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对荆门叶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立案侦查,被执行人叶明举为荆门叶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嫌疑。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鄂东宝民一初字第00063号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心峰审判员 邵国平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