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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1195号叶XX与朱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XX,朱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叶XX,女,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组。被告朱XX,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组。本院2015年8月13日受理原告叶XX与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叶XX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XX负担。审 判 员  蒋顺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