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3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薛永利与袁波、胡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永利,袁波,胡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934号原告:薛永利,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袁波,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胡艳,女,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永利与被告袁波、胡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永利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袁波、胡艳的银行账户存款32万元,并提供担保人刘心岗所有的奥迪牌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袁波、胡艳的银行账户存款3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担保人刘心岗所有的奥迪牌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上述车辆查封期间,允许其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长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