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6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晓红与王永权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红,王永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684-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红,女,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永权,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红与被执行人王永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冻结,申请人对保全查封的房屋暂不要求处分,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李++伟审++判++员++++于++杨审++判++员++++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