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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聂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751号原告聂某。被告王某。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聂某诉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聂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且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聂某负担。审判员  宁辉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翁荣荣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