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新声与陕西鲁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声,陕西鲁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799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声。被执行人陕西鲁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新声与被执行人陕西鲁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7613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高终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9474.43元及迟延利息期间的债务利息1039元及交付水电线路图及光盘,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642元。被执行人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共计50511.43元,交付水电线路图、光盘各一份,本院已将案款、水电线路图、光盘兑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79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