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03蓝杰星与黄小婷、范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157号原告蓝杰星,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黄小婷,女,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范志明,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原告蓝杰星诉被告黄小婷、范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宇平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杰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小婷、被告范志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8日,被告黄小婷因经营家庭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蓝杰星立据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9月19日,借款利息以月息2%计。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及支付利息。被告范志明是被告黄小婷的丈夫,借款属两被告的夫妻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至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以及按约定计算的利息给原告,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8月18日,被告黄小婷因经营家庭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蓝杰星借款30000元,被告黄小婷立下借据给原告蓝杰星收执,同时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9月19日,借款按月息2%计。借款后,被告黄小婷至今没有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原告遂提起诉讼,以被告黄小婷借款未还、被告范志明是被告黄小婷的丈夫,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约定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另查明,被告黄小婷与被告范志明是2014年7月11日登记结婚的夫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据复印件一张,本院调查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庭审笔录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黄小婷向原告蓝杰星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所立的借据予以证实,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借款时,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被告借款后逾期没有偿还,是其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和按约支付利息,双方约定的利息月利率2%,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至于原告以被告范志明是被告黄小婷的丈夫,借款债务属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请求由被告范志明共同偿还。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以两被告共同偿还债务的理由成立。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小婷、被告范志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3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4年8月18日起按约定月利率2%计,但不得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蓝杰星。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小婷、范志明负担。当事人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宇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宇庭